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》和新郑市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,为了切实减轻员工医疗费用的负担,经校领导研究决定将我校参保员工医疗报销比例调整如下:
一、门诊医疗:门诊医疗暂按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00元,报销比例为80%。
二、住院医疗:参保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,一(乡级)、二(县级)、三(省市级)类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(通常所说的门槛费)分别为:200元、300元、500元,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。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理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:一、二、三类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%、65%、60%。一个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,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40000元, 参保员工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75000元。
员工处资助中心
2011年2月22日